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防城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防城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防城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防城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