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填写《鄂尔多斯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留存,一份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备案)。 (二)申请人填好表格后,必须到相关部门审查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先由工作单位审查盖章,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三)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将初审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 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单位调查复核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复审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单位调查复核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购房中签资格和购房顺序。摇号中签数与房源数相等,同时多摇出房源数 30% 的替补申购家庭。对摇号中签者颁发《鄂尔多斯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签资格证明》。取得《鄂尔多斯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签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必须在 10 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现场,持《鄂尔多斯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签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交纳购房款,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作自动弃权处理,由替补中签家庭按先后顺序替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