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东胜区范围内,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东胜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第三条 东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东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计划、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工商物价、建设、规划、房管、民政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细则。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