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且至少有一人实际居住3(含)年以上; 2、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申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 4、家庭成员以同一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下列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且已达到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 2、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且达到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二)申购范围 1、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人),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2、申购人户籍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工作三年以上且连续交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也可申购工作单位所在地域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标准为:三人及以下的家庭限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四人及以上的家庭限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应该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低于实际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以后不得再次购买。应当购买小套型住房的家庭,若购买中套型住房,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购买人应当补交届时相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