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各种套型的比例和单套建筑面积,并进行严格管理。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