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二十三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博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博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博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住房保障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