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0号),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北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市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二)家庭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