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包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并按国家和自治区住宅建设标准及优惠政策建设的普通住宅。 包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和经济、适用、美观的设计原则。 包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出售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定的价格构成予以审定。 包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其他房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引进外资等渠道筹集。 包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包头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