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