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房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上签署准予购买的意见。 经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下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在签署准予购买意见时一并签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