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应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招标建设、政府定价”的原则进行。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招投标合同。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有品位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容积率、绿化率等建设指标搞好规划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道路、休闲及绿化等工程,提供安逸、舒适的居住环境。 内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