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