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权限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作适当调整。 吕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采取企业集资合作联建、社会机构投资等方式建设。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等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吕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吕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进行严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