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家庭,由市廉租房管理中心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公示7日,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选房序号,参与摇号活动的家庭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负责组织。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申报。申请家庭(个人)应当由户主(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各社区居委会常年接受申请。申请表格(由市经济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公示期满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每月复核,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每月集中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3、复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汕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4、核准。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并说明原由,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花鼓山煤矿的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