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东至沿江高速公路、西至昆山市界、南至上海市界、北至苏昆太高速公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仓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太仓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太仓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太仓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太仓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太仓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太仓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太仓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回本市的不作供应对象)。
2.申请人家庭属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3.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己享受福利分房,或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已享受撤村建居,或已领取承租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己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或5年内因出售个人产权房而成为住房困难户的,均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租住公房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不再享受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