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适用房是指经批准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居民购得该类商品房后,如果上市交易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进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是低收入者解决住房的保障,其受惠对象只能限制在中低收入家庭,其面积标准只能界定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而不能“多多亦善”,更不能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房投放市场牟利。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售房单位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高收入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拿出自己的积蓄和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规定将财政、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帮助职工购房。原则上,单位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要根据职工所在城市的房价、当地的平均家庭收入水平和应享受补贴的住房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房价收入之比低于倍的不予补贴。
另外,有些城市还规定,居民购房全部房价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经纳税的部分,在购房时一次性退税。
昆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昆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
2.申请低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具有昆山市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4.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5.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人员。
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有房产: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房产;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 (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