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哈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哈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哈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8号)精神,进一步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地区城市(县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哈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地区城市(县城)常住居民户口身份的低保对象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哈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哈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地区内城市(县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国有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房屋权属登记费以及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集体土地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包括在内)和房屋交易手续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减半收取工程质监、工程定额测定、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代理、标底编制、招投标交易服务、房产测绘费。
哈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哈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哈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月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哈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哈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现住房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认定为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简易住房且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业主、住户,并具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哈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我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低收入家庭。
必收要件:
1、申请书
2、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
4、家庭年收入证明(单位证明、社保、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单位证明或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离异的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