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颁布时间:2011-2-9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荆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城区旧城改造安置点建设等4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荆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合作建房。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荆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出售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荆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荆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住宅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其中,小户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荆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批准建设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核、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项报建手续。
荆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权利人已拥有房屋产权权属,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销售,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而经济适用住房能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
该管理办法规定,5种情形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上市交易。申请上市交易须通过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缴纳价款、确认上市、转移登记共5个程序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比如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的标准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07年11月19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应由政府按原价回购而因房屋权利人原因导致不能回购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