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确在其建筑面积中按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 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况,适时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五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关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大连经济适用房政策:
什么人可以申请?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 经适房等人不得再次申请
对于申请经适房家庭,企业自建经适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据介绍,企业自建经适房不可以向不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不许向企业外家庭出售。因此,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申请程序什么样?同普通经适房申请程序相同
申购职工家庭须持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采取相关方式,对申购职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建档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街道办事处对通过的申购职工家庭报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进行复核,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申购职工家庭购房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申购职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申购职工家庭须持《认定单》,向集资建房单位提出参加购房申请。在单位相关部门监督下,确定购房人名单,并进行15天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家庭,经相关渠道核定职工身份后,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购房职工持审批单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产权证明等手续。
剩余经适房房源如何处理?政府回购或成公租房
据介绍,企业自建经适房房源在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如有剩余房源,应按市有关文件规定交由政府按成本价收购,或成为公租房房源,租给本企业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二、注意事项:
1、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保证中低收入购房者的利益,防止“房虫”倒卖房屋,《办法》中规定,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审核后,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购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办法》中规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大连经济适用房价格:
大连经济适用房主要集中在泡崖、前关、福佳新城和泉水等区域。
纵观各经适房小区的户型,房源和配套,其项目与商品房没有差别,甚至高于商品房的建设标准,而价格却比商品房低很多。今年摇号的福佳新城二期经济适用房的均价为3840元/平方米,泡崖康顺园二期的销售基准价格在3660元/平方米左右,而前关经适房的价格是3890元/平方米,泉水B区项目销售基准价格最高,为4780元/平方米。
据悉,泡崖二手房单价在1万元左右。与泡崖康顺园二期经适房差价为6340元/平方米。而泉水B区经适房周边商品房均价约为12000元/平方米,差价达7220元/平方米。
对比各经适房小区与相应小区商品房的售价,可以发现,板块价差达六七千元钱。
二、经济适用房明码标价:
有些市民担心地表示,经济适用房体现在“经济”上,房价要比商品房低上许多,那么房屋的质量会不会因此而缩水呢。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人士表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35%以上。
此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申购经济适用房需符合三个条件,购房者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万元以下;
(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购房家庭,可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内四区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窗口办理申购手续。)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已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的家庭办理时还需出具此单)
三、经济适用房购买指南
购买人群:持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相应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