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经济适用房的一大特点则是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开发。主要的组织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的主要流程则是首先由政府进行组织,组织之后开发商以及建房单位履行相关事项进行房屋的建造。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让我们来看看德宏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成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提出申请。
成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二)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成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三)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表格的格式由市建委统一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适房的户型、价格、购房资格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很多购房者不禁感叹:买房是难事,想买经适房更是难中之难,你们知道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吗?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这些明确规定的款项都是为了防止故意炒作房价以及对以不正规的手段得到房子进行交易的人的一个限制,让我们尽可能的直接杜绝掉这种可能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上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为一些低收入人群提供相对低的住所。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相信很多想要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亲们都很苦恼,下面有一些关于德宏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资料,大家可以参考参考。
供应对象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资料
1、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家庭人口相对应的收入证明
3、与家庭人口相对应住房证明
4、与家庭人口相对应户口薄复印件
5、家庭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申请。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经济适用房政策有什么内容?以下是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委办[2005]30 号
根据《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中的几个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购家庭及人口确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必须是两人及两人以上具有成都市五城区正住户口的家庭, 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购家庭中除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购房面积: 1、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 2、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3、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三)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 2、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
二、关于住房面积认定: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已有住房,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面积已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 2、已购政策性住房或以非市场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 3、将已购政策性住房出售的;或在《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公 布后,将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线私有住房出售的。
(二)下列情况可认定为无房户: 1、居住的房屋系临时建筑且无权属证明的; 2、承租单位集体宿舍或暂住非住宅的; 3、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 4、借住或寄住他人住房的; 5、婚后仍挤住父母家,且家庭人口两人以上的; 6、拆迁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住房面积未超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线的。
三、领取廉租补贴的住房困难户,须办理终止廉租住房手续半年后,方可申请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
四、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超面积补差款, 由购房人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前向市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
五、因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依法处置经济适用房的,其权属转移可不受三年 时限的限制。
六、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取得按揭贷款资格的, 可由其直系亲属作为共同 购房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或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直系亲属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 买条件的,不得计入申购人口计算面积。直系亲属已经作为家庭人口计入申购面积的,不得 另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各区(房委办)、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照《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 规定》 ,严格审核,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出具虚假资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一经查实,应坚决予以取消。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有意向在成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朋友要多留意成都经济适用房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