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改善居民住房供应结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保本微利、限价销售、规范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盐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物价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结合城市建设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等因素提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报市政府确定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根据需求,每年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安排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
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房管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开发单位。
盐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乡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认定证有效期延期1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440元(以当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为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家庭已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和享受最低拆迁补偿且安置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和经过认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填写《盐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后,由市房产管理局直接发给《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