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 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 宿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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