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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15-6-26 15:36:31  来源:pchouse  作者:chenshuyi

黄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黄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及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所得的经济适用房:
 
  1、未住满5年的(是否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交纳契税日期为准),出售时按购买时单价出售,并提供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提交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表,如属超标购买另需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2、住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提交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  黄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黄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黄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黄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黄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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